2010年2月23日星期二

監管賽車場 市場競爭最有效

撰文:陳德廉 前香港大學經濟及金融學院院士
欄名:經濟解釋

新年期間在屯門龍鼓灘一所小型賽車場內發生致命意外後,各大報章紛紛大喊小型賽車場「無王管」,事因四大政府部門——運輸署、機電工程署、康文署及民政事務局——均稱小型賽車場監管問題不屬其管理範圍。

有議員更表示,政府有責任保障駕駛小型賽車人士安全和應該實行發牌機制來配合管理。香港人一方面熱愛自由民主,但另一方面則要求政府插手管,彷彿患上精神分裂症。

意外危險品 是頸巾還是賽車?

我們可以明白到報章正在關注小型賽車初學者的安全問題,當時賽車場內的工作人員有可能犯上疏忽,沒有教導女事主除下頸巾。結果,頸巾外露而被強風捲進小型賽車右邊尾輪,變成奪命索,令事主最終窒息。

議員交出的論點是,既然消費者對產品使用上的安全存有信息費用,政府便順理成章地理應插手保障消費者利益。

這種說法存有兩大謬誤。第一,意外還未被交到法庭上處理。因此,哪一方需要為事件負責仍然未有定論。09年巴基斯坦少女在屯門一間洗衣工場工作時,頸巾遭熨布機纏死;07年女童落小巴時,頸巾被車門夾住,司機開車將她捲入車底輾斃。若當時她們沒有帶上頸巾,或許還可以保住性命。我們不如建議政府立例把頸巾納入危險品,禁止少女帶頸巾。在屋內,只要開動風扇,頸巾亦會有被捲入的危險。

究竟是時速可達120公里的小型賽車,抑或隨時可變成奪命索的頸巾才算是危險品?禁帶頸巾可能增加人身安全,但畢竟亦會令愛美的女性帶來不便。因為法例會減少一項襯托服飾的配件。世上沒有免費午餐,政府要管的話,便需要選擇一些給社會帶來最少不便的東西來管。

行業各有風險 政府難監管

第二,提倡「要管」的議員,似乎假設着私人賽車場缺乏意慾保障駕駛者的安全,這個假說邏輯上是絕對錯的。入場人士明顯地是賽車場的米飯班主。賽車場需要他們不斷再光顧,方能賺錢,所以,賽車場會選擇確保駕駛者安全離場。賽車場雖然會買下保險,但保險公司必然諸多挑剔,設法找出賽車場管理疏忽的證據來減少賠償。因此駕駛者發生意外會給賽車場帶來沉重代價。況且,各行各業的運作都有可能涉及不同的風險,政府官員既不是專家,由他們擔上監管的責任又怎會成事?最有效的監管莫過於在市場競爭下,由供應者自我監管,提高服務質素來吸引顧客。

2010年2月9日星期二

防學校徇私 校本條例利學生

《校本條例》要求全港津貼中小學必須成立註冊的法團校董會,並加入由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而辦學團體代表則減至佔校董會總人數六成。

上周,高等法院裁定天主教香港教區所指《校本條例》,違反《基本法》賦予的辦學自由這個說法不成立。上訴庭更指明《校本條例》並沒有削弱院校的自由權,只是改變由法團校董會行使。

從產權分析的角度看,清楚界定某一項權利,和決定這項權利應該落入哪一方使用是兩個分開的獨立問題。法院表明院校繼續享有辦學自由的使用權,只不過教區本身是宗教團體,並不是院校。亦即是說,辦學團體並不能全數反映「院校」這個組織。所謂辦學自由,當然是指有關財務資源的使用權。而這個使用權必須是容許個人或某組織獨自享用。享有使用權絕對不是自由享用資源的意思,而是擁有獨立權利決定資源的用途。所有津貼學校(包括大學)共通之處,在於資源使用與消費者(即學生)的利益可以出現嚴重分離。

豬流感疫苗便是一個清楚例子。若疫苗由私人入口,這位仁兄必定為私利着想,確保疫苗有效和調查清楚目標顧客,不會受到副作用影響,方決定動用大筆資金購買疫苗。政府高官熱切地入口疫苗,皆因所需款項並非從自己「荷包」拿出來。事敗不會令自己破產,但事成則必然增加自己的名聲,因此有Sure Win的效果;津校的運作亦不會有太大的分別。

教區不轉私校 拒絕更大約束

當家長、教師和校友進入法團校董會後,他們當然以本身的私利為依歸來影響院校資源使用。但這班人的本身利益會與學生有較密切的關係。而因為《校本條例》使院校申報利益資料和交代財政及營運狀況,決策者動用資源謀取私利的行為便受到更大約束。教區學校為免受《校本條例》控制,本可以選擇轉為私校,繼續一貫的辦學理念和原則,毋須威脅政府,形容自己被迫得要交出辦學權。但轉為私校等同更徹底地讓消費者(學生家長)決定自己的命運,約束力會比法團校董會為大。

條例或削教區學校競爭力

況且,教區學校本來的賣點來自它們的宗教,帶給學生家長放心的感覺。但世上任何賣點可以隨時互相替代對方。家長進入法團後必定要求校方交出公開試成績,和對校方定下的新高中選科和通識教學語言作出評價,改變學校之間的競爭遊戲規則,有機會削弱教區學校的競爭力。

2010年2月2日星期二

歧視亦可對社會有貢獻

歧視可分為兩種︰(一)對某些人的行為或特徵覺得反感憎惡;(二)明知對方的一些特徵未能全面地或準確地反映他的潛在威脅,但抱着「有殺錯,無放過」的原則,堅持與對方不作交往。

只要我們願意尊重每人有發表意見的自由,第一點的歧視屬於平常事,並不存在甚麼不妥當的地方。第二點的歧視是自己放棄尋找真相,漠視所有與對方合作交換帶出互利的可能性。這種選擇是接受自己的無知為大前提來降低信息費用的做法。

多數歧視少數 減交易費

有新聞報道過在港長大的巴基斯坦籍本地學生遭多間銀行拒絕替她們開銀行戶口。原因是金管局曾發出指引,防止有人利用本地銀行調動資金作恐怖主義用途,而有關的嫌疑人均以國籍為衡量的指標。

大家當然了解在港居住的巴基斯坦人士不可能統統都是恐怖分子。

銀行界當然明白到這種歧視行為會帶給對方很多麻煩。但既然可以減少自己的麻煩,何樂而不為。同一理由,法國政府亦打算要求回教婦女在某些特定地點揭開面紗。

不論我個人是怎麼樣極力反對歧視(坦白說,我確實非常歧視所有不時帶着歧視眼光的其他人),既然歧視是存在於社會是普遍現象,經濟分析結論會認為它對社會從某方面必然產生貢獻。

首先,通常是多數人歧視少數人,去把誤會弄清楚的責任便暗地裏落在被歧視的人身上。由少數人去解開其他人的無知,交易費用會較低。同樣地,在報紙上,由較少數的公司登就業廣告比起由求職人士一起將求職信作廣告登在報紙上,廣告費肯定低得多,而報紙亦不用這麼厚。

所以歧視便成為一項制度,界定那一方要負上責任來澄清因信息不對稱所引致的麻煩。

克制自己越軌 珍惜親人

另外,正如拉登把居港的巴基斯坦人士「拉落水」一樣,若我公然犯法,最後,和我有關係的家人和好友亦難避免遭人歧視(東野圭吾在其作品《信》亦觸及這個話題)。犯法不單止要我付上代價,其他關心我的親人亦要替我付上代價。從經濟出發,制止犯罪需由代價着手。親人和朋友的存在,犯罪帶給我的代價又何止入獄這麼小。

在信息費用的局限下,我不會預期世人統統會明白自己。但只要出現一個知己,我亦會把他(她)的福利計算在內,克制自己越軌的行為,歧視本身不會增加我們對其他陌生人的認識,但它會令我們更珍惜身邊的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