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3日星期二

小費屬分帳收入 列領隊薪金



上訴庭裁定導遊領隊從團友身上賺取的小費,在他離職可將之計入有薪假期賠償內。上訴庭指領隊帶團時須24小時當值而沒超時補水,不用出團時亦要負責櫃位推銷工作。上訴庭對這種情況作出以下的判斷,任何人如認為領隊的薪金只僅包括二三千元的底薪「實在荒謬」。法庭認為,薪金的定義應該反映導遊領隊任職期間的收入,不應只計算旅行社單方面的支出。

◆目的控制品質 等同團費◆

  當然,旅行社不滿的地方就是在於它必須把導遊領隊從團友賺來的小費這部分收入包括在賠償中。從旅行社那方面看這些小費收入並不是旅行社在合約中承諾給予導遊的收入,亦可以這樣說,這部分收入並沒有在合約中明確地界定清楚。故此,旅行社從來沒有義務把這部分收入計進賠償裏。
  從經濟學角度看,團費再加小費這個安排原本目的,是為了保障旅行社的品牌而設。
  對任何生產商而言,生產過程中的品質控制是用作建立品牌的重要元素。監管費便視乎事先要怎麼樣安排在不同的生產步驟作出檢驗。服務行業監管費更高,因提供服務的僱員行為隨時有變。
  而在導遊這行當中,領隊的行為更難監管,皆因出團時領隊的工作地點遠離公司,很難預先制定驗測程序,監管領隊的表現是否到班。團費加小費的總和,通通都是團友願意付出之價。只不過,團友將這個價分開兩次支付,對團友來說,並沒有多大分別。但第二次支付的小費便對領隊作出監管效應,如果領隊的表現通通劃一,小費便會一早計入團費內,再由旅行社以薪金的形式轉發給導旅,節省團友分開兩次付款的麻煩。這個小費更可以看作為領隊以分帳的形式賺取收入。

◆顧客信旅社商譽 非領隊◆

  從每位團友的總付款中,領隊與旅行社各佔部分,領隊收到的分帳收入有多少,當然不能事先在合約中獲得擔保,但既然領隊與旅遊社經已就領隊收入的計算方法達成共識,那麼任何人認為小費收入並非領隊提供服務給予旅行社而賺來的收入,「實在荒謬」。
  團友報團時,並非依靠領隊的個人民望或市場對他的口碑作指標,團友是因應旅行社的行程安排為依歸。故此領隊能夠提供的服務亦受到既定行程的規限,旅行社很難說服法庭,容許它不須為領隊接待團友賺來的小費收入付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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