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醫生向醫管局追討超時工作補償,終審法院裁定醫生超時工作不會有額外補水。而醫管局的上訴,認為醫生假期時候召工作,應以每小時計算候召補償,則被駁回。結果,醫生於假期時候召,可獲補足一日假期。前後兩者的裁決,完全符合高斯對公司本質的有關經濟分析。
面對困難叵測 難劃一時薪
首先,合法假設醫生一周工作44小時,但又列明醫生須超時工作。不論超時多少,一律獲得3,500元的額外津貼作補償。醫生不滿之處在於現時一周平均工時已超過80小時,要求法院決定超時工作津貼是否合理,便需要到法院知道有關醫務人員供求的信息,方可訂立醫生一周工作80小時的正確公價。在信息費用這個局限下,法院自然拒絕插手,香港法律尊重私人立約的權利。若醫生不滿合約內容,他們大可選擇辭職。
公立醫院醫生供應減少後,工資自然會上升。因此,公立醫院醫生現時的月薪加津貼是否公平地反映醫生每周工作80小時的合理報酬,大可由市場機制自行決定。但另一方面,醫生合約倒不如以時薪計算,多勞多得,問題便立即消失。不談虛報工作時間這個監管難題,以每小時算工資比以每月(或年)算工資所牽涉的交易費用高。在勞力市場裏,獲得高薪厚職的人士不單止提供稀有的技術,他們要應付的事項亦較複雜,需要即時作判斷,固難被其他人取替,身價自然高。但這些複雜事情亦同時較難事前在合約上一一表明,所以很難就每項事務作價。醫管局不可能就所有想像得到的病人狀況一一在合約上列明及分別作價。亦因為這個原因,醫生每小時要應付的問題很難會不停重複。既然醫生每小時須提供的服務變化叵測,把醫生的時薪通通劃一實在有點兒不合理。
低交易費用 每月定價符原則
以一段較長的工作時間來算工資卻較容易達成,醫生每個月需要應付的事情到下個月會重複的機會較大,事先就未來一年定下每月工資所需的交易費用亦較低。至於醫生在假期時候召,情況等如醫院在公眾假期仍然要求對醫生有行使權。這一點充分反映高斯對公司主質的理解。
老闆以月薪支付員工,並不是直接換取員工每月提供的服務,而是老闆在每一個月內有權自行單方面決定員工是否需要提供服務。當然,老闆要求的服務必須事前在合約上受到限制,老闆以月薪來交換這個有限的行使權。同一道理,醫院亦需要付出一點來爭取這個行使權,醫院最後是否要求醫生工作與這項交易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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