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9日星期二

防學校徇私 校本條例利學生

《校本條例》要求全港津貼中小學必須成立註冊的法團校董會,並加入由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而辦學團體代表則減至佔校董會總人數六成。

上周,高等法院裁定天主教香港教區所指《校本條例》,違反《基本法》賦予的辦學自由這個說法不成立。上訴庭更指明《校本條例》並沒有削弱院校的自由權,只是改變由法團校董會行使。

從產權分析的角度看,清楚界定某一項權利,和決定這項權利應該落入哪一方使用是兩個分開的獨立問題。法院表明院校繼續享有辦學自由的使用權,只不過教區本身是宗教團體,並不是院校。亦即是說,辦學團體並不能全數反映「院校」這個組織。所謂辦學自由,當然是指有關財務資源的使用權。而這個使用權必須是容許個人或某組織獨自享用。享有使用權絕對不是自由享用資源的意思,而是擁有獨立權利決定資源的用途。所有津貼學校(包括大學)共通之處,在於資源使用與消費者(即學生)的利益可以出現嚴重分離。

豬流感疫苗便是一個清楚例子。若疫苗由私人入口,這位仁兄必定為私利着想,確保疫苗有效和調查清楚目標顧客,不會受到副作用影響,方決定動用大筆資金購買疫苗。政府高官熱切地入口疫苗,皆因所需款項並非從自己「荷包」拿出來。事敗不會令自己破產,但事成則必然增加自己的名聲,因此有Sure Win的效果;津校的運作亦不會有太大的分別。

教區不轉私校 拒絕更大約束

當家長、教師和校友進入法團校董會後,他們當然以本身的私利為依歸來影響院校資源使用。但這班人的本身利益會與學生有較密切的關係。而因為《校本條例》使院校申報利益資料和交代財政及營運狀況,決策者動用資源謀取私利的行為便受到更大約束。教區學校為免受《校本條例》控制,本可以選擇轉為私校,繼續一貫的辦學理念和原則,毋須威脅政府,形容自己被迫得要交出辦學權。但轉為私校等同更徹底地讓消費者(學生家長)決定自己的命運,約束力會比法團校董會為大。

條例或削教區學校競爭力

況且,教區學校本來的賣點來自它們的宗教,帶給學生家長放心的感覺。但世上任何賣點可以隨時互相替代對方。家長進入法團後必定要求校方交出公開試成績,和對校方定下的新高中選科和通識教學語言作出評價,改變學校之間的競爭遊戲規則,有機會削弱教區學校的競爭力。

1 則留言:

hevangel 說...

那為什麼不索性推學卷制﹐讓家長和學生用腳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