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星期二

為甚麼孔明燈只能禁 不能管?

中秋節夜晚,有孔明燈墜落在一列行駛中的港鐵列車車頂,引致輕微意外。不少報章紛紛集中討論甚麼方案才能作為「適當管理」孔明燈,着眼點一早已經聚焦於政府干預為唯一考慮上。而結論普遍上都缺乏實際內容,只管說「如果」規管與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便能達致雙贏的後果。好一個「如果」。

基本上,這些聲音試圖促使政府投放資源引導市民有秩序地燃放孔明燈來避免火災或交通意外,但經濟學在關乎價值觀這類敏感問題上的分析,會考慮到社會就保存在傳統節日燃放孔明燈這類習俗,會願意作出甚麼程度的代價。若我們要求政府在這個問題找出正確答案然後定下「適當管理」,實在是強人所難。

以孔明燈引起的山火意外為例,港人會願意放棄多少山林來換取燃放孔明燈的權利?又或者納稅人願意交出多少稅款讓政府增添防火設施保護山林免遭焚毀?這是經濟分析上最根本的取捨問題。

以搶包山比較 忽略人際衝突

個人作出取捨,是日常做決定面對的問題,沒有甚麼大不了。但叫700萬人一起作出同一個取捨則難過登陸火星(「難過登天」在今天的科技水平下明顯地已經過時)。有報章誤解地拿出長洲太平清醮的搶包山來作比較。它指出搶包山曾經釀成人命意外,但幾年前因為包山架的安全程度受到監管,令到搶包山這個項目得以保存,使長洲太平清醮成為本港盛事,讓長洲商戶獲取可觀收益。

但我們必須明白到早前搶包山意外是參與者和圍觀者自己承擔的後果,基於他們自己對風險的評估。這是個人的取捨問題。而燃放孔明燈的風險則是其他沒有參與這項習俗的人有可能要為此承擔後果。這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問題,不再是個人取捨。

我們行內著名的高斯(Coase Theorem)定律指出,如果權利被清楚界定,那麼我們便可依靠市場交易來處理這些利益衝突的問題。例如,授權港鐵去決定容許周邊放孔明燈的數目,而市民必須向港鐵出價競投放孔明燈的權利。

港鐵出價 售放燈權可行嗎?

可是,盡管孔明燈的設計和規格通通被劃一,空中的氣流卻不能像在實驗內被固定不變。因此,孔明燈能在空中逗留多久,又或者在甚麼地方着陸,引致甚麼程度的損失,都難以預先確定,這樣不單止競投者難以出價,港鐵亦很難決定甚麼價錢才算合理。

因為這些交易難以進行,政府亦無必要讓港鐵擁有容許燃放孔明燈的決定權。在信息費用的局限下,港府自己「會選擇」簡單化地「一刀切」禁。

1 則留言:

hevangel 說...

你把問題想得太複雜﹐只要孔明燈像風箏那加條線﹐便可以像風箏那麼規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