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報事件的爭吵不斷升級,源頭始於中大校方要管,而學生會則反對又反抗受管。
校方認為情色版不雅,會影響校譽。這是經濟分析中所謂的「界外效應」(external effect)。意思等同公損,指一些個人行為不單影響其個人本身,還會間接地帶給其他人損失。而學生會反駁自己應有思想及創作自由。事件看似是權衡校譽和思想自由輕重的一場爭駁。但作為一門實證科學,經濟分析對於價值觀的看法無權過問,甚麼為之不雅這類的道德觀念問題更加無從入手。
但中大校方與學生會之間的糾紛,則重複高斯早於1960年所研究的法律訴訟。所有申訴的出現,皆因權利未受清楚界定所至。從新聞中,我找不到有關中大校方對於學生報管理權的任何資料。校方確實對學生報有明顯的貢獻。中大校園畢竟是校方提供的一個平台讓學生報發放流通。學生會的會費亦是校方出手協助收取。
世上沒有免費午餐。從經濟的角度看,不會有人真的為慈善而做善事。同樣理由,校方提供的貢獻,必定是在某項交易中它付出的價。任何一項交易都涉及權利的買賣。因此,校方提供的服務,究竟或明或暗地換來甚麼權利?學生會有否意識到它究竟跟校方作了甚麼交易?某程度上,校方為了高舉民主開放的旗號而沒有跟學生會界定清楚資源使用權的分配。當出現利益衝突時,雙方便無法找出一個明確的合約機制來作決策。
試想你買了一間公司一手股票,成為股東之一。你有權收息,但絕無權利跑到公司去以老闆的角色指揮裏面的職員。權利界定非常清楚。你手持的股份只帶給你收息的權利,不包括指揮資源使用的權利。你用5元買下一個橙,你有權連皮帶核一吞落肚中亦有權把它放在家中去發霉。但如果你希望擁有額外權利,可以把這個橙周街亂拋,那麼你便須付出多1,500元(的罰款)。
高斯曾經提到一項跟中大學生會事件相似的訴訟,被告是一名賣炸魚和薯條的小販,但發出來的氣味令到鄰居大為反感。因此他們試圖申請禁制令,把小販趕走。問題所在,是這些鄰居身為業主只擁有物業的產權。至於有關浮游在空氣中的氣味,產權就沒有被清楚界定。鄰居與小販便無法以私人合約型式來解決問題。
炸魚發出的惡臭等同情色版對中大校譽的影響,問題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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