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關四川地震的新聞片中,我們可以一清二楚地看到當地學校的豆腐渣問題,在學校倒塌後的 瓦礫中,不易找到明顯外露的鋼筋,而不時在片中可見到周邊的房屋仍然屹立不倒。
地方學校與其他房舍分別何在?很簡單,學校是由當地的政府官員動用公款建造的,而其他房屋則是私人自己掏腰包付錢建造的。當地官員從中圖利,令到學校偷工減料,毫不稀奇,這些事情,跟我們本地前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林永康濫用職權來詐騙海外膳宿津貼這種行為,沒有多大分別。通常最時髦的解決方法都莫過於監管,監管,再監管這類口號。
◆你管我我管他 煩惱無止境◆
現時香港通貨膨脹速度有急升的趨勢,政客慣用的伎倆必定是要求政府監制價格。當政府內部出現甚麼問題時,又必定會成立甚麼獨立委員會進行監管而立法局議員尤其重要,因他們是市民推選出,來以監管政府立法的角色。整個社會運作彷彿瀰漫着互不信任氣氛。
但我個人認為上述的觀點畢竟帶有一些矛盾。政府一方面要承擔監管市場的責任,但另一方面政府運作亦要受到監管,那即是說,我們不能完全相信任何一位監督員。因此有必要委派另一位監督員去核查第一位監督員的行為。但剛被委任那位新監督員是否又需要被其他人監管呢?「監管」這個觀點只會帶給我們無止境的煩惱。在分析上,政府官員出現濫用職權的情況,是因為職位容許他們有權影響資源使用,但不給予他們權利去收取資源使用帶給社會的效益。
◆官員有權無利 惟靠貪◆
當我自己出錢建造房舍,我當然有權成為業主。建築材料的選擇,房屋的耐用程度,便視乎我預先估計房舍在將來可以帶給我多少租金收入而定,地價愈高的時候,我選擇建造的房屋必定會愈豪華、愈高檔。這等如當你要付上1萬、2萬元買飛機票到巴黎去旅遊的時候,你不會專程到當地吃麥當勞和購買明信片便了結此行。)
政府要干預市場,不依賴私人辦學。官員於是有使用公款建校的權利,但這班高官無權成為業主。偷工減料便成為唯一圖利的渠道。當使用權和收入權同時集中在一人身上時,這位仁兄從資源使用賺來的收入,其實是最有效的監管工具。
亦即是說,最有效的監管方式便是自我監管。但所謂「政府機構」,是刻意削去官員的收入權,令到自我監管不能實現。
2008年5月27日星期二
2008年5月19日星期一
捨己救災 與「自私」不矛盾
四川地震各地紛紛有人跑出來捐錢救災。而北京市民更排隊捐血至凌晨三點才散去,但從新聞中並沒有聽到捐贈藥物的消息。明顯地,數以億計的捐款在這次災難中便成為各大藥廠一筆非常可觀的收入。
◆假設人類自私 不停論證◆
從「自私自利」這個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看藥廠,沉默地靜觀其變百份百脗合經濟分析推斷。但所有跑出來捐錢捐血的無名英雄則似乎直接地威脅「自私自利」這個出發點。
當然有人會反駁「自私」並非絕對,在某特殊情況下,惻隱之心必然會蓋過「自私」。人類的心理怎會像經濟學假設這麼簡單!
在大學裏,一小部分仍然堅持經濟學為一門科學的教授會告訴你,「假設」既然是「假」,那甚麼是「真」的呢?普通人會把「可信性」作為標準來判斷一個理論的「實用性」,但科學家則只會把事實作唯一的標準。事實不能直接指出人類是否永遠自私。「自私」並不是一項觀察,它可以提供一個角度對行為作出理解,但它並非行為本身。
科學家一生不停尋找證據,不是為了證明理論的真實性,而是剛好相反,為了推翻某項理論。新的理論代替舊的理論,絕不是因為前者較真實或較可信,而是因為前者對現實世界作出的推斷較後者更廣泛。我們需要新理論,純粹因為原有的理論在某些情況下作出了錯誤的推斷。在實證經濟這門科學裏,沒有實際推斷能力的理論絕非經濟理論,只不過是一些胡言亂語吧了。「自私」這個假設並非經濟學獨有。生物進化論亦加入這個假設,在那裏「自私」的可信性更難判斷,因為被假設為自私並非人類本身,而是活在我們每一個細胞的遺傳基因。(有關這個假設,我們實在很難選擇信或不信)。
◆生物學理論 救人如救己◆
基因是儲存人類結構的藍圖。只要人類繁殖下一代,這些基因便得以繼續存在於世上,我們每一個人只不過是它的踏腳石。下一代長大後我們便失去利用價值,可以消失於世上。這是生物學的理論。
人類互相競爭純粹是因為活在不同身軀的基因,希望增加繼續存在的機會。在我體內的基因,有一部分不會在你身上找到。但生物學家會告訴你,一個人身上的基因可以全部從一萬個其他人身上找到的機會非常接近百份百。從基因的角度看拯救其他一萬個人猶如拯救自己。人類自私競爭,但亦會為國家社會作出犧牲,在解釋上沒有出現矛盾。
2008年5月13日星期二
小費屬分帳收入 列領隊薪金
上訴庭裁定導遊領隊從團友身上賺取的小費,在他離職可將之計入有薪假期賠償內。上訴庭指領隊帶團時須24小時當值而沒超時補水,不用出團時亦要負責櫃位推銷工作。上訴庭對這種情況作出以下的判斷,任何人如認為領隊的薪金只僅包括二三千元的底薪「實在荒謬」。法庭認為,薪金的定義應該反映導遊領隊任職期間的收入,不應只計算旅行社單方面的支出。
◆目的控制品質 等同團費◆
當然,旅行社不滿的地方就是在於它必須把導遊領隊從團友賺來的小費這部分收入包括在賠償中。從旅行社那方面看這些小費收入並不是旅行社在合約中承諾給予導遊的收入,亦可以這樣說,這部分收入並沒有在合約中明確地界定清楚。故此,旅行社從來沒有義務把這部分收入計進賠償裏。
從經濟學角度看,團費再加小費這個安排原本目的,是為了保障旅行社的品牌而設。
對任何生產商而言,生產過程中的品質控制是用作建立品牌的重要元素。監管費便視乎事先要怎麼樣安排在不同的生產步驟作出檢驗。服務行業監管費更高,因提供服務的僱員行為隨時有變。
而在導遊這行當中,領隊的行為更難監管,皆因出團時領隊的工作地點遠離公司,很難預先制定驗測程序,監管領隊的表現是否到班。團費加小費的總和,通通都是團友願意付出之價。只不過,團友將這個價分開兩次支付,對團友來說,並沒有多大分別。但第二次支付的小費便對領隊作出監管效應,如果領隊的表現通通劃一,小費便會一早計入團費內,再由旅行社以薪金的形式轉發給導旅,節省團友分開兩次付款的麻煩。這個小費更可以看作為領隊以分帳的形式賺取收入。
◆顧客信旅社商譽 非領隊◆
從每位團友的總付款中,領隊與旅行社各佔部分,領隊收到的分帳收入有多少,當然不能事先在合約中獲得擔保,但既然領隊與旅遊社經已就領隊收入的計算方法達成共識,那麼任何人認為小費收入並非領隊提供服務給予旅行社而賺來的收入,「實在荒謬」。
團友報團時,並非依靠領隊的個人民望或市場對他的口碑作指標,團友是因應旅行社的行程安排為依歸。故此領隊能夠提供的服務亦受到既定行程的規限,旅行社很難說服法庭,容許它不須為領隊接待團友賺來的小費收入付上責任。
2008年5月6日星期二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