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6日星期二

結構產品趕客 資金回流股樓

所有出於金融市場的結構性產品或衍生工具,都必須指明在甚麼市場環境下,產品持有人可以有權根據某項事先指定的方程式收取利益。因此,在購買這類產品時, 買方所付出的金錢並非代表從對方身上交換到一些確定的權利。這是與我們一向明白到的商品交易最大的分別,你購入一所物業時,你即時享有3項權利。第一,你 享有使用權;你個人有權決定將該物業給予誰人使用。在法律,其他人無權左右你這個決定;第二,你有權出租物業來賺取租金收入,你有收入權;第三,你有轉讓 權,可以在沒有政府價格管制下以市價將該物業賣出。

股民不能參與公司營運

樓宇買賣只不過將這3項有關該物業的權利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身上。至於買股票時,散戶只能得到轉讓權。而收入權則視乎公司董事局對派發股息的有關決 定,很多所謂學者大概認為股價已經反映公司的派息政策。所以,股票持有人的收入權是否受到清楚界定並不重要。收入權未獲事先清楚界定的原因,在於散戶無權 參與決定公司日常運作上所牽涉的資源使用問題。這些運作往往與資金調動有關,若散戶的收入權被硬性地確立,公司能夠有效地運用資金的空間便受到更多限制。 但上市公司的形成是基於分工合作的道理,非專業人士貢獻資金來當股東,而專業人士則貢獻眼光、判斷,和勞力來當管理層。兩夥兒共同合作賺錢,在這個合作關 係上,股東必須授權管理層決定資金運用。固此,股東自然地亦必須放棄要求定時收息的權利。最後只能擁有明確的轉讓權。從權利的角度看,任何財物的市值會等 於給予買家每項權利的價值加起來的結果。大市波動下,股價便取決於轉讓權的帶來的利益。物業則不同,樓宇的價格會受到使用權(例如自住)的價值和收入權 (租金所得)的價值支持。因此,大市下滑時,物業價格跌幅較股市價格調整為小。

市場透明度低 削轉讓權

結構性產品跟股票相似的地方,是它只給予持有人轉讓權。持有人無權利用產品的使用來換取收入,因為產品本身完全沒有用途可言。但大部分結構性產品給予買方 的轉讓權,往往因為缺乏透明度高的公開市場而被嚴重削弱。當產品持有人完全不懂從哪裏可以出售產品時,情況便等於沒有轉讓權一樣。投資者應該已明白這個道 理,故把資金調回傳統的股票和樓市裏,令到大市跑過實質經濟表現。

1 則留言:

hevangel 說...

結構產品拆開了﹐不也只是簡單的股票和option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