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4日星期四

言論權限模糊 必然引致混亂

今天讓我們從經濟角度去理解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與變性人W小姐新娘夢碎的不同遭遇。

W小姐為求與男友正式註冊結婚,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婚姻條例》,但被判敗訴;劉曉波起草《零八憲章》,挑戰共產黨執政權。

W小姐覺得香港女性有絕對權利與心愛男友結婚,而劉曉波則認為民主與基本人權應受保障。

W小姐指政府一方面全數資助她接受變性手術,讓她更改註明在身份證上的性別,但另一方面卻不准她合法結婚,是互相矛盾的做法,而諾貝爾評審委員會指中國憲法第35條訂明,國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但在實際執行上,這些自由都遭削弱。

W小姐堅持爭取結婚權利,不會與男友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結婚。劉曉波亦沒有選擇離開中國。

法官在判決W小姐案件時指出,香港暫時未有對變性人婚姻作出傳統習俗支持。不同國家在有關的觀念上會持不同態度。例如,澳洲法庭認為「男」和「女」的定義包括接受變性後的「男」和「女」,但英國法庭則未能把「男」和「女」包括變性人。

而中國政府亦指西方國家的民主觀念不太適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運作。

保障他人利益 權限須受約束

法官在解釋《婚姻條例》是否牴觸《基本法》賦予市民自由結婚權利時,提醒大家結婚並非一種絕對權利,這是經濟分析中最重要的一項局限條件。世上絕不可能容許出現一些絕對,不受任何約束的權利。你無權任意使用你的私家車在路上像的士般載客賺錢,你亦無權亂衝交通燈或駛上行人路。使用權明顯受到限制方可保障其他人的權利。因此,權利的限制程度要從最基本的取捨這個角度入手來決定。

變性人無婚姻權 法例清晰

大概,中國政府亦從這個觀點入手,指控劉曉波濫用言論自由這個權利,來影響社會秩序治安。

W小姐的結婚權利和劉曉波的言論權利最大的分別,不是在於兩者被削弱的程度,而是權利界定的明確性。

W小姐清楚地被界定無權享用現行的《婚姻條例》來註冊結婚。但劉曉波的言論權利跟不上本地私家車的使用權那樣被明確界定清楚,模糊不清去處理權利最終必定導致混亂,等如在十字路口上拔走交通燈必然導致大塞車一樣。

劉曉波為人權 甘付監禁代價

劉曉波曾經說過,「如果你要做個誠實的人,為改善人權鬥爭,坐牢就是你的承諾之一,沒有甚麼好抱怨的。」為人權而付上被監禁11年的代價,可以反映人權在劉曉波眼中的邊際價值如何。

可是,法庭卻沒有清楚指明言論權利應該受到甚麼約束條件的限制。「言論權」只會繼續模糊不清。對於一些模糊不清的概念,當然無法達成共識。

1 則留言:

匿名 說...

Very creative comparison and interesting perspective. Yet I disagree with you in one important point. I don't think the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cases lies in the clarity of rights delineation. In fact they both knew very clearly that they were crossing the line, especially Lau. So the dispute or what needs to be clarified is the right to define those rights. It's yours or my definition? Both of them challenged the authority, hoping that more people will join and eventually the authority has to give way.

Daya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