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4日星期二

港珠澳大橋vs杭州灣大橋

  杭州灣大橋與港珠澳大橋這兩項工程,同在90年代已經分別受到兩地政府關注。可是,杭州灣大橋預計於明年便可正式通車,而我們的港珠澳大橋的動工日期則仍未落實,這個現象其實在經濟學裏的交易費用分析中,是一個常見的問題。

當一項決定涉及多人利益時,通常都會出現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或制度。其一是通過談判,從而達致各方利益都被顧及的情況下,來決定選擇。這種以合約的形式來做協定,本身就是一種民主制度,是解決集體利益問題的方法。

其二,有如高斯的公司本質分析所說,各方可以選擇聽從一位外人的指揮以作協調。但是,在這種制度下,大家便需放棄民主,容許或受權領導人替大家做決定,在很多情況下,這是慣常的現象。例如做家庭主婦的,便擔當「中央」的角色,每日自行決定丈夫及子女在當晚可以享用甚麼餸菜。要不然,所有家庭分子,便需每早上班前,以民主的方法來決定當晚的菜單。日日如是的話,簡直是「殺死人」。

世上沒有免費午餐,亦沒有免費民主。當民主決定太過昂貴的時候,大家便會自動選擇犧牲一點民主。況且,由外人擔當協調角色,有時會令到互相合作更為順利。例如在小提琴奏鳴曲的表演中,只需提琴手與鋼琴手互相合作便可成事。這種較為簡單的合作無必要加入外人的參與。但在演奏貝多芬的交響樂時,若指揮家拒絕跑出來,管弦樂團差不多過百的團員便難以互相配合。在這情況下,要成事便需放棄民主。

在任何紀律部隊的行動中,都是上級指揮下級,無民主可言。理由並不是「上級永遠是對的」。相反,由幾位上級負責決定,他們手持的信息可能不夠全面,做出的決定因而未必會是最理想。但為了民主,每次都引入集體談判來做決定,導致拖慢了行動的速度,後果可能會比做錯決定更為嚴重。

消防員趕去救火,或急症室的醫生在搶救病人時,都是在缺乏「立法會辯論」這樣嚴謹的程序下,進行決定。由此觀之,中央指導的決定未必每次都是最理想的決定,但在落實和執行政策問題上,中央指導往往比民主或集體談判為勝。杭州灣大橋建築計劃由中央監管,而港珠澳大橋則由三地政府進行談判,方可有機落實。談判所需的交易費用甚高,因此計劃落成仍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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