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懲教署發表資料顯示,2010年的性罪犯人數較對上一年增加14%,而性罪犯獲釋後再犯性罪行的比率為10.5%,性罪行的增長和再犯比率的嚴重性似乎有增加警隊監管費用的趨勢。
減就業機會 遏再犯比率
於今年下半年落實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將會以約束性罪犯獲釋後的就業機會,來遏止再犯比率。到時,全港兒童機構在招聘過程中,有權在求職者自願下,向警方查證求職者曾否干犯性罪行。亦即是說,帶有性罪犯紀錄的仁兄不獲兒童機構受聘將會是合法的歧視。
但全港家長則未有權利使用這個機制。有報章指,政府擔心家長在招聘上門補習老帥時,一旦得悉釋囚確有性罪犯行紀錄,可能四處公開,故此政府需要更多時間研究其他法例禁止家長公開求職者的性罪行紀錄。
有案底自不應徵 有過濾作用
這是個謬誤,其解釋是基於一個極靠不住的假設:在新機制下,2010年的性罪行釋囚仍然會勇於上門求職。但查核機制的作用是隔濾,產生一個「分隔均衡」(Separating equilibrium)的結果。明知將會被合法歧視,性罪行釋囚不會費時失事應徵。上門求職的仁兄必定沒有性罪行紀錄,根本毋須擔心家長「四圍唱」。政府不授權家長查核紀錄是另有原因的。
兒童機構老師與上門補習老師這兩份職業是替代選擇。而某程度上,新機制產生了一項替代效應,驅使有性罪行案底的教職員改去當上門補習老師,讓孌童癖有機會接近子女,家長當然憂慮。但上門補習老師被家長在場監察,而任職兒童機構老師則不會全時間被校長監管。子女在家中受到家長親身保護,但子女在上學時則沒有這項優待。固此,立法阻止性罪行釋囚進入校園的需求比較大。
有家長會代表認為「家長才是最有需要使用查核機制的一群」。這個結論不合邏輯。家長渴求有權使用新機制,純粹為了節省自己須花上的監管費用而已,阻止性罪行釋囚進入兒童機構任職同時,亦產生代價,求職選擇或機會被減少,收入亦有可能隨之下降。正當行業帶來的收入水平,是反映犯法被收監須付上的代價。從需求定律的角度出發,這個收入水平亦是制止犯法的有效因素。
家長自行監察 難免付出代價
《私隱條例》能夠保障釋囚改邪歸正,尋找正行職位的機會。有正當收入,有朋友、有家庭,為犯法而付出的代價上升。政府希望減少孌童癖接觸兒童的機會,但亦需要避免打壓他們的收入,從而不至於增加非性罪行的犯法數字。叫家長自己承擔監察費用是這個取捨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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